独生子女费相关规定解析 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奖励费
作者: 来源:大庆网 频道主编:左远红
原标题:独生子女费相关规定解析
网友“心如磐石87”问政:
我母亲买断了!我是独生子女我母亲应该去哪里领取独生子女费呢?谢谢。
市卫计委回复如下:
您好,感谢您对卫生和计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因您所咨询的问题不够详细,请电话咨询0459-5081828.
目前施行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第五章第四十四条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此稿件来源于《“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