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规定
作者: 来源:大庆网 频道主编:左远红
网友“w406250375”问政:
上次我咨询的独生子女费的问题,有关部门给我答复的是“若你爱人与单位有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则由你和你爱人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我爱人在私企上班有正式的劳动合同,我爱人问他们单位的领导了,领导说政府没有给他们单位发放过独生子女费,所以他们领导就不给我爱人发。所以想问一下这到底该怎么办?难道我孩子的独生子女费就没人给了?
市卫计委回复:
感谢您对卫生和计生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依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
(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由于你爱人与单位有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所以由你和你爱人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这部分费用是企业自己承担的,政府不予拨付。
此稿件来源于《“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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