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绘图/刘昱
如今,有人不见面就能借钱,写张借条,拍照传微信存底。网络时代,QQ、微信等社交软件,成为年轻人不可或缺的交流工具。那么,微信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能否帮借款人要回借款?
日前,家住让胡路区的陈军(化名),就遇到了由“微信借条”引发的烦恼。
“微信借条”难住追债人
陈军经营着一家中型超市,由于经营有道,收入很不错。孙强(化名)和陈军是朋友,2015年4月,孙强找到陈军,称自己在老家包了一些地,手头比较紧,想从陈军那儿借5万元钱,承诺2016年2月前,一定将钱还上。并且给陈军1分的利息。
陈军觉得孙强这人可信,就将钱借给了对方,孙强也按期还了款。从此,俩人之间有了信任。
去年8月6日,陈军以转账的方式,将10万元钱,转入孙强账户。孙强在家中自行书写了一张10万元的借条,并通过微信,将借条拍照传给了陈军。
让陈军没有想到的是,孙强在过了约定还款时间后,依然没有还款。
陈军多次找到孙强追债,孙强起初声称自己手头紧,过一阵子一定还,后来则辩称,“微信借条”的书写方、发送方均不是自己。这令陈军非常气愤。
陈军多次追款无果,准备起诉孙强。那么,在没有纸质借条的情况下,法律能否支持陈军呢?
专业律师深入剖析
律师白宇宙介绍,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正式发布施行。其中第116条规定,电子证据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即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就此案来讲,当事人陈军虽然手中没有纸质借条,但根据其微信中的借条、续借条、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可以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法院应该会采信这一系列证据,维护陈军的主张。
白律师也指出,电子证据虽然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但并不等同于一定最终就能被法院采纳的证据。为防范法律风险,对于重大事项,还是要以“白纸黑字”的形式,更为妥当。
六点让“借条”更保险
1.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其中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等,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2.商业合作可约定专属微信号。
3.借条应当尽量手写,这样法院可以通过笔迹鉴定等方式,判别借条真伪。
4.由于电子证据的内容真实性认定困难,必要情况下,提前进行公证。
5.要求借方绑定手机号码。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增加微信借条的可信度。
6.借助其他手段,辅助电子证据。通过微信等方式借款,在事后打电话沟通确认的过程中,最好保留通话录音。
大庆晚报记者李晓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