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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困难和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可分别领取80元、100元补贴
作者:赵龙    来源:大庆网     频道主编:左远红
  

  大庆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赵龙)日前,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制定出台了《大庆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简称《办法》)和《大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每月可领补贴。

  《办法》规定的补贴对象为:具有大庆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办法》还特别规定,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工(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其他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实行差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与其最接近一类补贴(津贴)标准的差额;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高于其它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仍择高享受原有其它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再另外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根据《办法》,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各县(区)残联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各县(区)民政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原有低保金发放途径,按月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按月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细则》对变更或终止作了规定: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当自落户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工作站、乡镇政府或县(区)残联、民政部门通报信息,社区工作站、乡镇政府或县(区)残联、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

  另外,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停发期间补贴不予补发),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当月起发放。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发生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