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网讯(大庆晚报记者 杨洋)12月12日,大庆晚报记者在市民政局获悉,按照有关规定,在我市生活的困难和重度残疾人可月领补贴;而最近出台的《大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又明确规定,长期居住外地的残疾人也能领补贴。
据了解,凡具有大庆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都能领到补贴。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两项补贴。”据市民政局工作人员说,《细则》还特别规定,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工(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高于其他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实行差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与其最接近一类补贴(津贴)标准的差额;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不高于其它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的,仍择高享受原有其它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不再另外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细则》还对变更或终止作出规定: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户籍跨县(区)迁移的,应当自落户之日起3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长期到外地居住或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到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备案,并建立联系渠道和联系方式。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去世的,其亲属和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工作站、乡镇政府或县(区)残联、民政部门通报信息,社区工作站、乡镇政府或县(区)残联、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于死亡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已死亡,其亲属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
另外,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没有音讯之日起满3个月的,停止发放。因上述原因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度出现,可以重新申请(停发期间补贴不予补发),重新申请核准后,从批准申请的当月起发放。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待遇人员发生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认定次月起停止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