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通告解读
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哪些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以下简称“市中心窗口”)主要办理市区范围内的工业、仓储、商服、教育、科研、公路、铁路、机关团体、新闻出版、军事设施、文体娱乐、医疗卫生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开发单位申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需到市中心窗口进行办理。
如果权利人从开发商购买的房产是在市房产管理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交易业务的,待房产交易业务完成后,可到市中心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分中心窗口办理哪些业务?
分中心窗口主要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林权、油田产能设施土地使用权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住宅性质的房屋买卖,在房产部门办理完房产交易业务后,到当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原则上,权利人的不动产在哪个区,就到哪个区的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流程是怎样的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程序以依申请启动为原则。登记程序的启动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也就是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只有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才能开始登记活动,如果没有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主动登记。
申请:申请人按照《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明确的申请材料,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人员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后,查验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等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受理。
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登记申请事项进行全面审查,以做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需要实地查看的,还应实地查看。
登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将核准登记的事项在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对需要公告的,在登簿前进行公告。
发证: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缮写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发放。
四、申请不动产登记时需要携带哪些资料?需要向申请人提醒什么?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权利人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如想获悉所需要的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和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可以登录市国土资源局或各分局网站查询《不动产登记服务指南》,或者拨打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分中心窗口电话进行咨询。
同时,我们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分中心窗口通过公示板、便民手册等形式公示各类登记要件、时限,方便群众查阅。提醒的是,在申请登记前,一定要对所携带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查看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缺少材料,否则,将影响登记申请。特别是对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如果只有房屋产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或未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定要先到审批部门履行批准手续,否则,将不能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