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每件补贴4000元/国,同一商标最多补贴三个国家的注册费用。
16.成果转化扶持。企业和投资者新购买或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实现转化的,在商业化样品生产出来(针对产品类)或服务达到一定客户数量(针对服务类)时,按购买成果(技术交易合同额)或自主研发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项补贴不超过80万元。鼓励成果转化中介机构为企业引进转化成果,经中介机构引进并转化成功已产生经济效益的,按技术交易合同额的3%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单项成果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五、加大融资支持力度
17.设立创投引导基金。高新区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有限合伙等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的方式,投资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联合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高新区内企业的额度不低于创业投资基金总规模的30%。
18.实施风险补偿。建立早期创投风险补偿机制,创业投资机构投资高新区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在投资损失确认后按损失额的10%给予风险补偿。
19.提供担保扶持。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并符合《大庆高新区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目录》的企业向银行贷款融资,按照担保费用的50%给予融资企业不超过2年的担保补贴,单户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20.支持上市融资。在国内(含香港)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首发上市的企业,且融资返投到高新区的,按主板300万元、创业板200万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100万元的标准给予上市费用补贴。
21.实施并购奖励。对因收购外地企业或被收购后将融资款再返投高新区而产生新增税收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六、落实国家税费政策
22.所得税优惠。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研发、设计、试验等费用及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五险一金”等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相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
对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可在五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3.流转税优惠。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4.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对小型微利企业免征注册登记费、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税务登记证书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货物原产地证书费、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以上税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标准、范围等以国家最新规定为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区域性股权市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政策以及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实施的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的所得税优惠、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等政策,以国家的最新规定为准。
如本措施的相关内容与上级规定有冲突,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本措施自2015年4月1日起试行五年,由高新区管委会经济科技发展局负责解释,信息技术和新能源产业发展局负责具体推进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