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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0月10日起开始预缴费
作者:    来源:大庆网     频道主编:左远红
  

  大庆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杜雪)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局获悉,日前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对我市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了整合。整合后,将在全市范围内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机构管理和基金管理等6个方面的统一管理。据悉,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四类人群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办法》规定,哪些人群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呢?

  据市社会医疗保险局工作人员介绍,凡具有我市城乡户籍且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具有我市中小学校学籍,其中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驻我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等4类人群都可参保。

  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为每年420元

  记者了解到,2018年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按照享受待遇高低分为两档,个人年缴费标准为:普通居民:成年居民高档420元、低档210元;未成年居民210元,大学生按照未成年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市区特殊人群个人缴费标准为:低保、特困供养、孤儿由民政全额资助;成年人高档中的重残、优抚对象、退养家属、建档立卡人员168元;成年人低档中的重残、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人员84元;未成年人中的重残、优抚对象、建档立卡人员84元;大学生中的外地低保、优抚对象、重残人员84元。

  需要注意的是,市区原城镇居民按高档标准缴费,农村居民可按户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新参人员需以家庭为单位按户参保。缴费档次选择后,一个缴费年度内不得变更。

  城乡居民预缴下一年度保费有时间限制

  据工作人员介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下月10日起开始预收2018年度的保费。

  据了解,个人缴费实行年预缴费制度,每年的10月至12月为缴费期,预收下年度个人参保费用;因外出务工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缴费的农村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15日。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市区原城镇居民需在2017年10月10至15日、11月1至15日、12月1至15日到所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

  需要注意的是,在3月1日之后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含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两个月(缴费当月视同为一个整月)后享受所缴费档次对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期为参保缴费两个月后次月1日至12月31日。

  新生儿(0至28天)在28天以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为出生日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申办城乡居民参保需带户口本和身份证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在申请办理参保时需要准备以下相关材料。

  本市户籍的人员,要携带户口本(首页、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白底2寸免冠照片两张。

  参保缴费办理地点,市区原城镇居民在社区办理参保缴费;让胡路区、红岗区、龙凤区、大同区农村居民在乡镇或村屯办理参保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