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把儿子陈某的车开了出去。后来发生了车祸,且父亲属于无证驾驶。
在支付给了受害者所有的赔偿后,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双方随即对簿公堂。
6月7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绘图/刘昱
父开子车出车祸
2013年6月10日,陈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20万元)及不计免赔特别条款,保险期限为一年。保险公司向陈某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
2014年5月6日,陈某的父亲未经儿子许可,无证驾驶该车发生了车祸,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的父亲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2015年和2016年,两位受害人为赔偿费用,先后三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分别以调解和判决的方式认定陈某及其父亲,应该承担赔偿费用共计30余万元。
陈某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陈某认为,保险公司当初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造成了他对合同的免责条款一无所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20万赔偿金,并承担诉讼费用。
判保险公司无责
法庭上,双方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展开了辩论。
陈某认为,其在代理点办理投保手续时,只拿到了投保单和保险单,并没有拿到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所以,不知道保险条款上面的免责条款的存在,他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
保险公司则指出,当初在填写投保单时,保险单上已注明“填写本投保单前,请详细阅读我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阅读条款时,请特别注意各个条款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并听取保险人就条款所做的说明。”
陈某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具有强制险性质,根据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所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害,在车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陈某的父亲,未经儿子同意,擅自驾驶不属保险事故。
其次,陈某的父亲系无证驾驶保险车辆,符合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第六条第六项所载的“保险车辆因被他人无证驾驶而发生事故所引起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可不负责赔偿”。
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大庆晚报记者邹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