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子与男友分手后,欲要回“借”给男友的五千块钱,遭到拒绝。
男子称,平时给女方买衣服、买手机,早已将这些钱花完,这笔钱属于同居期间的生活费。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经龙凤镇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男子归还女方两千元现金。

刘昱/绘图
分手原因
家住龙凤镇的张某,今年35岁,自己经营一家化妆品店,3年前与丈夫离婚。
5个月前,张某与同为离异的郑某,经人介绍相识,俩人认识不久,便租房同住,感情十分甜蜜。
同居期间,他们与平常夫妻一样,不分你我,郑某也经常买衣物给张某,并在张某生日当天,送了她一部价值三千元钱的手机。
两个月前,郑某的好友来大庆看他,张某主动借给郑某五千块钱。张某想,反正两人婚后钱是要放在一起的,也就没想过要回来。
可好景不长,同居一段时间后,郑某开始频繁地出去应酬,并有酗酒的情况发生。刚开始,张某体谅郑某应酬是工作需要,可情况越来越严重,渐渐地,郑某开始夜不归宿了。张某彻底死了心,决意与郑某分手。
分手后,张某想到和郑某相处的这段时间,越想越生气,就想把“借”给郑某的五千块钱要回来。
可当张某找到郑某的时候,郑某却拒绝还钱,理由是在五个月的共同生活期间,这五千块钱,早已花到了张某身上,相当于还给了她。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后,张某来到了龙凤镇司法所请求调解,评说事理。
见面调解
说和人经多方调查了解到事情原委,然后电话联系郑某,可郑某以在外办事为由,一拖再拖,不愿意到司法所来。
司法所工作人员联系了郑某的一个好朋友,说明了化解矛盾的必要性,并让其说服郑某,来司法所进行调解。
11月27日,郑某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司法所,郑某与张某见面后,开始唇枪舌剑,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二人的争吵中,明白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工作人员围绕恋爱自由、分手自愿、同居期间借钱和赠送礼物间区别,进行了调解,与双方耐心交涉。最终双方同意,扣除买手机的三千元,郑某还张某两千元现金。
说和人提醒,同居需慎重,钱物要分清。在恋爱期间,对对方没有充分的了解,最好不要产生钱财上的纠葛。
一旦发生矛盾,要及时寻求社区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以避免因感情用事、互相怄气,引发不良后果。
大庆晚报记者温源绘图/刘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