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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房主同意私自将门面转租给第三人 法院:转租合同无效
作者:    来源:大庆网     频道主编:左远红
  

  原标题:未经房主同意,将租来的房屋转租给他人

  承租人私自转租房屋“不好使”

  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将房屋转租给他人,结果是“赔了夫人又折兵”。9月1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5年2月17日,徐某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徐某将高新区的一门面,租赁给赵某,租赁期限从2015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19日,租金按年交付,每年43800元。

  合同签订时,赵某向徐某支付第一年的房租23800元,剩余的房租20000元和水电押金2000元,赵某同意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付清。

  然而,赵某承租后,自己经营一部分店面,又将另外大部分店面,于2015年5月4日,转租给了第三人周小秋(化名)。

  2015年5月28日,赵某用特快专递形式,告知徐某门面转租。

  同年5月31日,徐某也用书面形式通知赵某,门面不得转租。后来二人经协商未果,徐某起诉至法院,诉请确认被告赵某,与第三人的转租合同无效,并解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

  庭审中,被告赵某辩称,合同约定转租门面只需通知原告,并不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在2015年5月3日,自己已口头通知原告转租门面,5月28日又书面通知了原告。因此不同意终止与原告的合同,与第三人的转租合同,也应继续有效。

  9月1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被告赵某,未征得原告徐某的同意,私自将承租的门面,转租给第三人周小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转租合同无效。原告为此要求解除与被告赵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大庆晚报记者邹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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