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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冬不用热居民赶紧申请停暖 必须在9月10日前提出申请
作者:    来源:大庆网     频道主编:左远红
  

  原标题:必须在9月10日前提出申请,市热力集团辖区居民可延长至9月20日

  今冬要停热的居民得抓紧了!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按总热费30%收取,非分户供热用户不予停热

  随着采暖期临近,咨询申请停热事宜的用户逐渐增多。9月6日,记者从市供热办了解到,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停止供热的用户,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今年我市仍是10月10日正式开栓供暖,因此用户必须在9月10日之前提出申请。另外记者从市热力集团了解到,市热力集团辖区申请停热时间截止到9月20日。

  只有分户供暖用户才能申请停热

  据市供热办运行监管科科长高庆介绍,有停热要求的居民需向辖区供热公司提供产权证、户口本、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要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按照相关规定,我市按总热费的30%收取。

  高庆提醒,申请停热的用户必须是分户供暖用户。另外,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用户也不能申请停热。“我市的供热设施保修期为一年。”高庆解释说,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掌握住户设施是否完好,便于出现问题及时维修。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也不予停热。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办理了停热手续,有效期只限于当年采暖期,并且在当年采暖期内不可恢复用热。如果在下一个采暖期要继续停热,用户必须重新申请。

  盗用暖气水将被处以2-3万元罚款

  高庆表示,如果用户超期不缴纳热费,供热单位会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用户收到催缴通知书15天仍不缴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供热单位对用户停热或限热前,须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如果用户拒不缴纳热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另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供热单位的同意之前,居民不能连接、隔断、改动供热设施,不能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逾期不改的,将被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居民擅自改变供热采暖方式,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由用户负责赔偿。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一经查实,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大庆日报记者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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