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解读《合同法》系列报道之三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有人借了2000元钱,却理直气壮不还
赌博欠下的债,可以不还吗?
律师:赌博是违法行为,因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可于老汉向李某借了2000元钱,却在近日被法院判决可以不还。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案情回顾
借钱给赌徒讨债成了大难题
58岁的于老汉和妻子3年前从外地农村来大庆投奔女儿。平时,女儿、女婿上班,外孙上小学,只有老夫妻俩在家,生活非常无聊。
去年11月份,老伴儿回了老家,白天只有于老汉一个人在家,他呆不住了,就去小区的麻将馆闲逛。在这里,于老汉遇见了原来在小区里一起打扑克的几个老伙伴儿,禁不住大家撺掇,顾不上老伴儿的禁令,他玩上了麻将。
由于牌技不佳,于老汉兜里带的几百元钱很快就输光了,但他意犹未尽,向提供场地抽红的李某借了600元,第二天还钱后,又继续玩、继续输。后来,李某又先后借给于老汉共1900元,要求他还款时给2000元。于老汉同意了。
家里的钱都由老伴儿掌管,自己的私房钱又输光了,根本无法还钱。到了约定还款的日子,于老汉却找出各种借口推托。就这样,一直到今年春节之后,他依然没还上债,还得天天躲着债主。
为了早日还上债务,3月初,于老汉找了一份看大门的活儿。上班第3天,李某气势汹汹地找到他,说他欠债不还,还总躲着自己,现在好不容易找到他了,要他当场还债。于老汉说自己不是想赖账,而是根本没有钱,这不为了还债,才出来打工。李某根本不认可他的说辞,两人吵了起来。于老汉打工单位负责人见此情景,将他辞退了。
法院判决
债主败诉赌徒不用还款
李某将于老汉起诉至萨尔图区人民法院,要求他偿还欠自己的2000元。
庭审中,于老汉称自己不同意还款。因为,他借钱赌博这事儿被家人知道了,老伴儿将他臭骂一顿,还严令女儿、女婿不要管他的“烂事儿”,而李某把自己好不容易找的一份工作搅黄了,自己根本没钱还。
李某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你借了我的钱,就应该还。”
近日,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理此案的法官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二人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及基于该借贷关系产生的借款数额是否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本案中,原告主观上明知被告借款的用途是参与赌博,系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仍然主动借款给被告,基于此关系生成的借贷关系属非法的借贷关系,基于此生成的赌债亦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违法债务,因此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律师说法
赌博属违法行为法律不予保护
这个判决结果,令许多人大跌眼镜。记者请黑龙江庆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李贤伟对此案进行了解读。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在本案中,首先,原告李某、被告于老汉的赌博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赌博的规定,也违反了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属于违法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原告李某主观上明知被告于老汉借款的用途是参与赌博,而其在明知被告于老汉从事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借款协助该人支付赌债,基于此生成的借贷关系应为非法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所涉及的赌债亦不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违法债务。
第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的规定,原告李某、被告于老汉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综上,原告李某、被告于老汉之间基于赌博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违法而无效,因此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记者陈春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