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规范使用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结合我市实际,联合下发了《大庆市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全民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范围、资金用途及部门职责、申请程序和标准等。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创业资金的扶持对象范围是2015年8月1日之后,在我市市区内取得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实体”),以及其他市政府批准扶持的对象。
“创业资金”是由市本级财政筹集,专项用于创业项目补贴、入驻孵化基地实体租金补贴、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服务补助、助创活动费用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创业支出等5个方面。
记者看到,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残疾人自主创业的,可获得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项目补贴。
同时,申请人还要满足以下条件:有独立的创业项目,担任实体法定代表人或登记为经营者;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创业项目不属于国家限制性或中央、省、市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项目。
申请时,要向营业执照登记注册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由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申请两类补贴,即建设补贴和服务补贴。
对利用市政府清理出的非办公类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建立政府所属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其主管部门可向市政府申请使用创业资金对房屋进行修理和改造,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批准的事项拨付建设补贴资金。同时,符合条件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孵化面积等情况,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孵化服务补贴。
对于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实体,则可申请租金补贴。对入驻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实体,按照实体在孵化基地内所使用的面积给予租金补贴,标准为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每户最多补贴100平方米,最多补贴12个月。
据悉,我市创业资金的使用将遵循总量控制原则,即坚持资金支出总量控制和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扶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