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夜查酒驾。
春节前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安排部署了交通安全秩序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酒后驾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营造我市安全、畅通的节日交通环境,严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
黑色轿车夜遇交警临检,掉头试图躲避
2月1日20时许,记者来到了交警支队直属大队设置的临检岗点,几十名警力正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当日21时许,由东向西驶来的一辆黑色轿车发现前方有临检岗点时,先后出现了停车、试图掉头躲避检查等可疑行为,被民警及时发现。
驾驶人张某在接受检查时,起初称自己没有喝酒。民警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发现其酒精含量达到了2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事实面前,张某称自己中午喝了一杯白酒。随后,民警将其带回直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
“隔顿酒”极易导致酒驾
约半小时后,有一辆灰色轿车驶入检查车道,驾驶人表现正常。但在民警对驾驶人进行酒精检测时,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显示其酒精含量为26.5mg/100ml。经过民警询问,驾驶人辛某称:“我中午喝了一杯白酒。”他认为“隔顿酒”不能构成酒驾。
据直属大队民警刘洋介绍,这两名驾驶人由于酒精含量超过了20mg/100ml,但未达到80mg/100ml,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
莫让“宿醉”变酒驾
刘洋提醒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是根据驾驶人身体内所含有的酒精含量,是否达到了处罚标准,也就是酒精含量数值是否达到了20mg/100ml及以上。一些驾驶人对此存在误区,认为自己中午喝了酒,或者前一天喝了酒,就不存在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
刘洋说:“这些想法是错误的,驾驶人根据男女性别、体重、年龄以及身体素质不同等因素,每个人对酒精耐受程度都不一样,就像有些驾驶人在前一天晚上饮酒,但在第二天接受检查时,其体内的酒精含量仍构成了酒后驾车,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宿醉’。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身体内的酒精在没有完全消解时,不要驾驶机动车。”
大庆日报记者李楠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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