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网讯(大庆日报记者 赵龙)日前,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我市印发《大庆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深入推进有效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严控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发生。
《办法》明确了具体考核对象:县(区)党委、政府,高新区和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村(社区)党支部、委员会等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二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
《办法》规定,考核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督查检查、综合利用、经费投入部分以资料审查为主,禁烧成效部分以现场核查为主。秸秆禁烧期(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督查组开展督查工作,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各单位、各乡(镇)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奖惩考核办法,逐级开展考核工作。
《办法》规定,考核实行百分制,设得分项50分、基础分项50分。得分项50分,为组织领导、宣传动员、督查检查、综合利用、经费投入等5项总分。基础分50分,为禁烧效果项,实行扣分制。
“需要注意的是,在禁烧效果项中,我市将紧盯‘第一把火’,对全省第一把火的单位,扣50分;对全市第一把火的单位,扣30分。”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我市还将严控环保部、省卫星出现火点数,严控连片焚烧(20亩以上)和禁烧期督查检查。如出现上述情况,将扣除相应分数。
《办法》明确了六项奖惩办法:
——依据考核结果得分,对各单位进行排名,综合得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分以上的为良好。凡每次考核排名最后1名的县(区),且综合得分在良好以下,由市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约谈其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连续2次考核排名最后1名的,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
——对因禁止秸秆露天焚烧措施不到位、工作不力等,造成秸秆焚烧现象较为严重的,按《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对受到责任追究的二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监督管理部门及总网格长、分网格长、网格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对禁烧期两段期间内分别出现全省或全市第一个火点的,直接扣拨相关单位50万元,再出现火点,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省里已扣拨过的,市里不重复扣拨。
——对禁烧期无秸秆露天焚烧火点的单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请示另行给予奖励。
——在禁烧期,县区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对三级、四级网格员给予一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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