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东北网  >  大庆在线  >  今日大庆  >  综合新闻
搜 索
大庆市政法系统关于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12-29 09:51:11 来源:大庆网  作者:
关注东北网
微博
Qzone

  为充分发挥政法机关职能作用,切实维护我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争当全国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排头兵创造良好法治环境,根据省委、市委和省委政法委、省直政法部门相关工作意见,市委政法委组织市直政法各部门制定了本实施意见:

  一、法院系统(23条)

  1.要加强研判,主动服务。结合审判执行工作,深入开展前瞻性调研,准确把握大局内容、司法需求、服务对象和保障重点,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升服务效能。

  2.要抓住重点,精准服务。抓好企业解散、清算和破产重整、破产清算案件的受理和审理,推动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

  3.要转变理念,强化服务。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依法制裁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或采取的司法行为不当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4.要拓展渠道,延伸服务。深入开展“访企业、提建议、优环境、促发展”司法服务活动,帮助企业依法规范管理,防范诉讼风险。

  5.对破坏干扰初创企业、共享企业、小微企业、科技型企业等成长型民营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从严从重处理。

  6.对假冒注册商标、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涉及高新科技、关键核心技术及网络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从严从重处理。

  7.严格规范涉案财产的处置程序和处置行为,依法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企业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个人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严防财产刑适用处罚过宽过重问题。

  8.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和投资人犯罪的产权申诉案件,对于在生产、经营、融资等活动中的经济行为,当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而以犯罪论处的,或者虽属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而以犯罪论处的,依法予以纠正。

  9.妥善审理涉及民商事合同效力认定案件,严格依法认定合同性质、效力、可撤销、可解除等情形,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合同,依法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

  10.全力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依法清理“僵尸企业”,实现“能够执行的依法执行,整体执行不能,符合破产法定条件的依法破产”的良性工作格局,推动化解过剩产能。

  11.妥善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商事案件,依法正确适用知识产权保护临时措施,建立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协调的损害赔偿机制。

  12.妥善审理产权纠纷案件,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经营企业,要在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产权,防止非法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益。

  13.开展涉产权冤案错案甄别、纠正活动,对受理的涉产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件进行梳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启动再审程序。

  14.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应在文书签批当日送交诉讼服务中心办理保全实施立案手续,立案后即送交执行局执行。

  15.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依法应允许其继续使用。

  16.对涉及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确需查封、冻结的,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为涉案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

  17.对有多种财产并存的,优先采取便于执行且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执行措施。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被执行人在法院监督下处置财产,尽可能保全财产市场价值。

  18.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查封企业银行账户时,应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在企业依法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不得使用或及时解除对账户的查封措施。

  19.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得将存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20.法院强制执行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21.强化流程管控、案件评查、审务督察、司法巡查和执纪审查。强化外部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从严整治窗口服务突出问题。

  22.严格执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制度,从严整治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案不办、借机勒卡等破坏发展环境等突出问题。

  23.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把优化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保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检察系统(12条)

  24.树立平等保护理念。通过教育培训、深入民营企业调研、案例研讨、规范执法办案等,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25.依法办理涉企案件。严格依法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法规,不得以犯罪论处。

  26.审慎使用刑事强制措施。依法审慎适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家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不影响案件查办的情况下,尽量不使用逮捕等强制措施。

  27.严格办案时限。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经营的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案件快速办理,快捕快诉,最大限度地挽回企业损失。

  28.优化法律监督。针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立案、违法办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行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29.强化民事监督。建立民营企业“绿色通道”,对民营企业申请的债务纠纷、股权分配、工伤赔偿、劳动争议等民事监督案件建立台账,及时优先办理。

  30.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对受理的涉民营企业申请抗诉、申诉的案件,认真梳理,符合企业违法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纠正。

  31.及时化解不良信访。对涉及民营企业的不良信访行为,及时调查了解,积极推进律师代理和第三方参与信访化解工作。

  32.加强法律宣传服务。依托派驻工商联检察联络室和基层院检察室,积极开展“法律进企业进商会”、“服务企业检察开放日”等活动。

  33.搭建检察服务平台。整合检察机关内部控告申诉、民事行政和案件管理等业务窗口,为民营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34.建立检企联系机制。实行检企之间信息双向反馈,及时掌握民营企业共性法律服务需求,方便检察机关提供精准法律服务。

  35.深化内部从严管理。加强检察人员日常教育和内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严肃责任追究,绝不姑息。

  三、公安系统(18条)

  36.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支持、保护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平等进入法律法规未明文禁止的行业、领域,尤其在收旧业、典当业、开锁业、旅店业、印刷业等公安机关具有管理权限的特种行业全面放宽准入条件。

  37.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执法司法行为。对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要及时进行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依法尽快返还。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可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

  38.严禁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对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等司法原则公正处理。

  39.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业务骨干、外籍高层次人才,慎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积极配合案件侦办的民营企业涉案人员,一般不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40.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对民营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省内著名商标和专利产品加强服务保护。对知识产权受侵犯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

  41.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对于民营企业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首接责任制,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快速受理、及时立案,在规定时限内快侦快结。

  42.严惩侵犯民营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重大案件由上级公安机关挂牌督办。

  43.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对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绑架等严重威胁企业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组织力量快速侦破。

  44.加强民营企业内部及周边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组织开展“平安企业”创建,建立警企联系机制。对申请参加保安员职业资格考试和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提供网上报名服务,优先安排考试。

  45.建立涉及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联调工作机制。在民企矛盾纠纷多发易发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

  46.提高服务民营经济的能力和水平。聚焦交通管理、户籍办理、出入境证照办理、消防审查备案等高频事项,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项目流程再造工作,全面放宽办事准入条件,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网上办、马上办、掌上办”。

  47.实行重点民营企业挂牌服务。将全市年纳税额排名前100位、在建扩建投资规模前30位的民营企业,省直管县年纳税额排名前20位、在建扩建投资规模前10位的民营企业列为重点服务对象,指导企业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大型活动安保等工作。

  48.提供企业用工信息和经营背景核查服务。根据民营企业需要,属地公安机关为企业提供雇佣人员身份信息批量核查服务;对民营企业合作对象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简项身份信息、有无违法犯罪信息、企业征信信息、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开展核查服务。

  49.推行便企利企网上服务。在“互联网+大庆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实行“警企直通车”服务,设置政策查询、业务咨询、风险提示、线索举报、审批事项申报等功能。

  50.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微信群。建立由民营企业负责人参加的服务民营企业微信群,对公安行政审批服务、涉企案件线索举报等事项进行答疑解惑、受理分办。

  51、加强对民营企业的普法宣传。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两级公安机关定期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义务法律宣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经营管理人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

  52、建立常态化沟通联络机制。与各级工商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了解沟通和研究分析本辖区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指导民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53、加强队伍内部纪律作风整顿。无特殊情况,对于正常经营的民营企业不搞突击检查和临时抽查,对于确实存在风险的企业,也要按照“先教后罚、不教不罚”的原则予以处置,为企业经营营造宽松的法治环境。

  四、司法行政系统(8条)

  54.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服务民营企业功能。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实体平台建设,加强“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接听队伍专业化培训,完善大庆法网和微信公众号办事功能,推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

  55.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专项活动。协助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成立专业律师服务团队,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56.拓展创新公证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贷款的公证服务力度,规范交易行为,防范非法集资风险,积极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提存公证,帮助债权人快速实现债权。

  57.建立民营企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依托各类商会组织加快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

  58.积极为民营企业困难职工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代理仲裁、诉讼或非诉讼调解,代为申请执行,做到“应援尽援、应援优援”。

  59.鼓励司法鉴定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发展。组织司法鉴定机构深入企业,实行司法鉴定机构与民营企业定向联系,在民营企业中举办专项法律讲座。组织司法鉴定人深入民营企业,为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60.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依托大庆法网建立“民营企业法律政策库”,集中开展大型普法宣传活动。

  61.创新普法宣传形式,强化宣传实效。用好传统媒体,大力开展新媒体普法,利用“大庆普法”微信公众号、“法律服务心贴心”微信群等新媒体技术平台覆盖面广、渗透力强的特点,开展普法宣传。

责任编辑:左远红

相关新闻
频道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