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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皮书公布!民告官 去年行政机关败诉26件
2018-06-22 10:15:53 来源:大庆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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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1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16至2017年度《行政审判白皮书》,通报了近两年我市行政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488件,行政机关败诉27件,占已结案件的5.53%。2017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324件,行政机关败诉26件,占已结案件的8.28%。

  从近两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分布情况来看,城建、资源、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仍是行政诉讼的多发领域,特别是直接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房屋登记、治安处罚、工伤认定类案件仍是行政诉讼的“大户”,但已经开始向文化、卫生、交通、工商、民政、环保、税务等领域拓展。

  下班后去医院护理岳母途中受伤算工伤

  刘某系大庆某石化公司职工。2016年1月20日早8时10分左右,刘某下早班后从单位去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途中被货车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在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3月18日,刘某的妻子向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刘某为工伤。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刘某下班后前往医院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的活动,并且刘某下班后不是以最终回到居住地为目的,不是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刘某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刘某早上8时下班,在8时10分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刘某下班后从单位直接到医院护理病危的岳母,且其岳母于当日去世,属于突发事件,是从事日常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亦符合人之常理,应当认定为合理路线。因此,刘某所受损伤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故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明显不当。判决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决定。

  房产局“不作为”被法院判败诉

  2013年8月,柴某与大庆市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开发建设的商铺并支付了房款,大庆市某测绘有限公司负责该房产的测绘工作。

  2016年8月,该测绘公司公示了测绘数据结果。柴某认为测绘公司在测绘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于2016年8月5日向某房产管理局邮寄了申请书,请求依法对测绘公司的测绘数据进行审核,并向其书面告知核查结果。2016年8月10日,某房产管理局签收了申请书,但未予答复。柴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某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及《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的规定,某房产管理局作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单位负有监督职责。本案中,柴某申请某房产管理局查处测绘公司公示的房产测绘数据即柴某房屋初始登记所依据的测绘成果,属于某房产管理局的职责范围,其应当依法履行调查职责,给予柴某答复。故判决某房产管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柴某。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以欺骗行为获得的《股权变更批复》被撤销

  2013年9月,我市的东升公司(化名)原董事刘某以东升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东升公司持有的白水公司100%股权转让。同年10月8日,某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省商务厅《股权变更批复》和股权转让协议,完成了白水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

  2015年5月,东升公司向省商务厅申请撤销《股权变更批复》。7月,省商务厅作出复函,认为撤销《股权变更批复》的理由不充分。东升公司向商务部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商务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省商务厅复函,责令其重新作出决定。11月25日,省商务厅决定撤销2013年作出的关于白水公司股权转让的行政许可,同时撤销《股权变更批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依省商务厅《股权变更批复》及股权转让协议,完成了白水公司的股东变更登记。现批复已经被作出部门以“在申请股权变更时实施了欺骗行为”为由予以撤销,白水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也已经被生效民事判决认定为无效,被告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已经失去合法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原告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股东变更登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撤销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股东变更登记。

  “毒驾”查实被注销驾驶证

  何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其因吸毒被执行社区戒毒。被告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于2015年12月在其网站上发布将注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并要求原告自通知发布30日内办理注销业务,后于2016年1月进行了注销。原告认为被告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告注销原告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诉讼请求。

  住建局作出的拆除私搭滥建决定合法

  2012年8月,杨某在自有的用于经营酒店后侧两房之间建设房屋及地下室各一处,分别用作酒店的餐厅和冷库。

  2016年9月,县住建局接到群众举报,前去现场调查,认定杨某建设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于当日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杨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

  2016年12月,县住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原告在15日内自行拆除。

  杨某不服,向某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县政府于2017年3月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县住建局对于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作为,有权进行调查处理,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杨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被告县住建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县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经法定程序审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复议决定,程序合法。综上,杨某诉讼的事实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大庆日报记者陈春霜

责任编辑:左远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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